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: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负总责,“御史大夫之职,掌邦国刑宪、典章之政令”;履行司法职责,“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,与三司(指由御史大夫、中书令、门下省侍中组成的联合办案机构)诘之”;履行行政弹劾职责,“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,御史言于大夫,大事则方幅奏弹,小事则署名而已”;履行礼仪监督职责,“凡国有大礼,则乘辂车以为之导”。
御史中丞,在会昌二年前基本上为正五品上,会昌二年后升为正四品下,作为御史大夫的助手,职责基本相同。
根据《唐会要》卷六十:“御史中丞为大夫(御史大夫)之贰。缘大夫(御史大夫)秩崇。官不常置。中丞为宪台之长。”
煌煌天文,众星是环;爰立执法,其晖有涣。
执宪之纲,秉国之宪;鹰扬虎视,肃清违慢。
謇謇匪躬,是曰王臣;既直其道,爰顾其身。
身之不顾,孰有弗震;邦国若否,惟仲山甫,山甫是明,焉用彼相;莫扶其倾,淮南构逆。
实惮汲生,赫赫有国,可无忠贞。
忧责有在,绳亦必直;良农耘秽,勿使能植。
无礼是逐,安惜翅翼;嗟尔庶寮,各敬乃职,无为罚先,无怙厥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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