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XX年3月,某东部省份。
被告人邱某某(时年58岁),利用邻居熟人身份,多次在其家中对一名邻家幼女实施猥亵,并将猥亵行为通过网络视频传播给其它人观看。
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。
这些案子,因为要防止有人效仿,所以往往并不会直接被公布在新闻媒体上。所以翻看这些案宗时,看到很多平时看不到的恶心的事。
我看完后,重新审视了一遍上司已经选定的那三个用来作宣传的案子。
其中有两个,我很认可。
但另一个我觉得不是太适合。
这个案子的被害人是个11岁半的小姑娘(资料中用的都是化名)。
女孩的照片在电脑上,打了很重的码塞克,看不到眼睛和上半的脸,只能看到挺好看的嘴在微笑,穿着运动服手里还拿着一个苹果。
案例中这女孩是小升初中考试后的暑假参加体育训练被强奸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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