万历十年议准、凡亲王妾媵、许奏选一次、多者止于十人。
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。
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。
中尉额妾二人【弘治间例】(按:被庆成王逼出来的)
世子、郡王选婚之后、年二十五岁、嫡配无出、具启亲王转奏。
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、核实具奏。
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。
以后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则止于二妾。
至三十岁复无出、方许仍前具奏、选足四妾。
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、年三十岁、嫡配无出、照例具奏、选娶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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